游泳池是游泳课教学及全校师生员工进行体育活动的场所,为保证游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 进入游泳池的规定
第一条 校内外人员在参与游泳活动前,必须先办理游泳证或购买游泳票,经工作人员验证收票后,方可进入池游泳。
第二条 单位团体游泳可买团体票或交包场费,但必须提前到best365体育app办理手续,预定日期和交款,包场单位安全责任自负。
第三条 游泳者都要到更衣室内更衣,把衣服鞋帽放在寄存衣柜内,自带锁头锁好,不准携带毛巾和鞋类入池。贵重物品、有价证券、大额现金、枪支及危险物品不准带入池内。
第四条 在游泳池游泳必须穿深色游泳衣裤,戴游泳帽,入池前经淋浴室将身体擦洗干净,然后通过脚部消毒池再进入游泳池。
第五条 池内严禁擦洗、吐痰、吃东西、打闹、跳水。
第六条 未经游泳测试合格或初学者,不得到深水区游泳,对不听劝阻者泳池工作人员有权将其清除池外。
第七条 办证的有关规定:
(一)办证须经健康检查,符合条件方可办证。
(二)凡患有高血压、心脏病、内外科传染病及皮肤病都不给办证。
(三)1米以下儿童禁止办证。
第八条 闭池期间任何人不许进入游泳池游泳。
第二章 学生上游泳课的管理规定
第九条 游泳课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。每次上课,学生和任课教师都提前10分钟到池。任课教师对游泳上课安全工作负责。无教师带领学生不准擅自入池。
第十条 学生上游泳课要服从管理,不准带贵重物品和现金,自带衣柜锁具,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衣物。
第三章 课余时间游泳池对校内开放的规定
第十一条 游泳池在课余时间,为满足广大游泳者的要求,实行有偿服务,严格执行学校确定的收费原则与收费标准。
第三章 游泳池工作人员职责
游泳池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,热心为教学、训练和游泳者服务。
第十二条 游泳池负责人由best365体育app任命,负责游泳池的日常管理、安全等全部工作。
第十三条 售票员职责:
(一)售票员必须在开池前一小时到岗,做好售票前的准备工作。
(二)售票时校内学生、教职工凭证按收款标准售票。
(三)校外人员凭健康检查证购票,按校外收费标准收款。
(四)当日售票后,要及时查点当日收到的钱款,在下班之前把钱款交给带班人员,做好详细记录,账、票、钱数相等。
(五)保持售票室的清洁卫生。
(六)做好“四防”工作。
第十四条 守门人员职责:
(一)守门工作人员在开池前15分钟到岗,做好开场准备。
(二)认真检查泳证、泳票,随时做好游泳者退场结算和补票工作。
(三)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岗,不得请外来人参与守门,谢绝点头票,严禁收现金,要耐心地做好无票无泳证人员的劝说解释工作。
第十五条 存衣工作人员职责:
(一)负责存衣工作人员,在开池前10分钟到岗,做好存衣前准备工作。
(二)随时提醒游泳者换好衣服,锁好衣柜,保管好钥匙,不能将泳圈、拖鞋、毛巾、肥皂等物品带入池内。
(三)视游泳者数量,保证冲洗时间,注意节约用水。
(四)经常打扫卫生,保持存衣室及淋浴室的卫生清洁。
(五)加强巡逻,防止衣柜被盗、被撬,发现不法行为者交保卫处或带班处理。
(六)清场期间,做好游泳者离池的疏导工作,认真清查衣柜,确定所有衣物都被取走后,通知带班,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。
第十六条 救护人员职责:
(一)救护人员上岗必须穿救护泳装,在开池前15分钟。上岗时应带口哨、救生圈、长竹杆等。
(二)在负责救生工作期间,不得随意换装,中途不准私自脱岗,不许与他人交谈,不准自己下水游泳。
(三)救护人员要按区域分工,各负其责,相互配合,保证安全。
(四)认真做好深水区测试,并经常检查池内泳者的游泳衣帽是否符合规定。
(五)及时处理各类事故,发现漏水,马上下水抢修。
第十七条 净化水工作人员职责:
(一)每天提前清洗池外地面,保持清洁。
(二)根据水质情况,按时投放药品,打捞漂浮物,按时定期抽出池底沉淀物。
(三)保管好药品、器皿、水泵等设备。
第十八条 值班、更夫职责:
(一)自觉接受游泳池负责人的领导,严格执行游泳池的管理规定。
(二)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班,认真履行职责,在游泳季节闭池期间,不准私自下池游泳。
(三)经常巡视,保持游泳池和附属设施的安全。
(四)不准在工作时间喝酒,不准私自留人留宿,不准私自放人游泳。
第四章 安全措施
第十九条 学生上游泳课的安全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。游泳班学员的安全由教练负责。
第二十条 单位和团体游泳包场时安全由包场单位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游泳者不能潜泳、跳水;不准在水中打闹。对酒后来游泳者一律不准入池。
第二十二条 聘用医生、保卫人员共同做好安全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未经测试合格,不准擅自到深水区游泳。
第二十四条 闭池期间一律不许进入游泳池。
第五章 罚则
第二十五条 对跳墙、打仗、破坏公共财物、不服从管理、不听从指挥者处以罚款。
第二十六条 在闭池期间偷越围网进入池中游泳者,出现一切后果,责任由当事人自负,还要追加罚款50元,对不服从者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3年10月31日